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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三 章 防制及救濟 ( 91年12月11日)
第 23 條
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