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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三 章 防制及救濟 ( 91年12月11日)
第 29 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