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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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三 章 防制及救濟
( 91年12月11日)
第 32 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環境保護公共建設,提升環境品質,並對受益者或使用者徵收適度費用。
事業應加強興建相關環境保護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