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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年05月14日)
第 11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署或受委辦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