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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年05月14日)
第 27 條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本署或受委辦機關申報。

受委辦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公益信託許可或受理前項申報時,應副知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