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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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年05月14日)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受託人應於申請財產權變更登記之同時,辦理信託登記;為有價證券者,應於受讓證券權利之同時,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意旨;為股票或公司債券者,並應通知發行公司。
以宣言設立之信託,其信託財產除應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或分別記帳外,其為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或有價證券者,該受託人並應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公眾為宣言後,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