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109年07月01日)
第 17 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各項訓練者,其缺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