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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109年07月01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前條法律規定之專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其類別與級別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四)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
(五)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
(六)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八)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
二、訓練: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證照訓練、到職訓練及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