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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109年07月01日)
第 25 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
二、檢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