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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8年01月25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人),指依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係從事公益性環境保護業務,且其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全國性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