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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8年01月25日)
第 3 條
環境保護法人設立時,其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一、以現金設立者,不得低於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二、以現金、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設立者:其現金總額之比率應達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本辦法施行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經本署審查許可,取得許可文書,向該管法院完成登記已設立之環境保護法人(以下簡稱已設立法人),其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