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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 113年01月12日)
第 16 條
環境保護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包含以下表格及資料:
(一)資產負債表(如附表一)。
(二)收支餘絀表(如附表二)。
(三)淨值變動表(如附表三)。
(四)現金流量表(如附表四、附表五)。
(五)附註。
二、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位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一項第一款之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