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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 113年01月12日)
第 21 條
基金及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因捐贈人限制而需專戶儲存之基金。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法令或捐贈人之限制等,應予註明。
二、投資:指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投資商品,應以取得成本入帳。

公允價值應於財務報表中附註揭露,可選擇於各項目中分別揭露,或綜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