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
二、聲明依本法、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衡量基礎及其他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變更之理由及影響。
五、財務報表所列各會計項目,如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九、投資相關資訊。
十、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一、重大災害損失。
十二、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三、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四、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五、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六、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環境保護法人無前項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事項者,亦應記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