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條
環境保護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應注意其形式及實質關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環境保護法人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包括在內:
一、環境保護法人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二、受環境保護法人捐贈之金額達其登記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三、對環境保護法人設立時之原始捐助金額達該環境保護法人之創設基金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捐助人、捐助人之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
四、環境保護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相當該等職位之人及其作業組織之負責人。
五、環境保護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相當該等職位之人及作業組織之負責人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六、環境保護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相當該等職位之人及作業組織之負責人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該等職位之人、或負責人之該法人。
七、環境保護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相當該等職位之人及作業組織之負責人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該等職位之人、負責人之該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