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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四 章 管制措施 ( 99年02月03日)
第 2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整治場址之土地,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之登記。土地已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者,得停止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