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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七 章 罰則 ( 99年02月03日)
第 36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