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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八 章 附則 ( 99年02月03日)
第 50 條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為公司重整前,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繳納之費用,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