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99年12月31日)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採取適當措施進行改善,應包括污染範圍調查及污染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