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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99年12月31日)
第 18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者及污染場址基本資料。
二、污染情況說明。
三、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之方式、預估數量及管制措施:
(一)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包含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及設施。
(二)涉及土壤回填者,應包含回填土來源及品質管控方法。
四、計畫執行期程。
五、污染防治對策。
六、安全衛生管理。
七、緊急應變方式。

前項計畫於實施完成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