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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99年12月31日)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適當地點,應包括整治場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室及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