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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99年12月31日)
第 24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各級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列管時,適當措施採取者或計畫實施者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污染來源、範圍及程度。
二、控制或整治目標。
三、適當措施、污染控制或整治計畫實施情形及結果。
四、自行驗證實施情形及結果。
五、經費支出情形。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