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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99年12月31日)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控制場址污染物移除或清理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進行初步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執行控制場址初步評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