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地下儲槽系統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 ( 111年10月11日)
第 11 條
地下儲槽系統以密閉測試方式進行監測者,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依下列頻率監測:
一、儲槽:每三年一次。
二、壓力式輸送設備:每年一次。
三、吸取式輸送設備:每年一次。

前項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得進行污染調查,以研判是否有污染洩漏情事:
一、儲槽:一小時壓力變化率大於○.○一公斤/(平方公分.小時)及自動壓力記錄器所繪製之圓盤圖未密合,或滲漏率大於○.三七八公升/小時。
二、輸送設備:一小時壓力變化率大於○.一公斤/(平方公分.小時)及自動壓力記錄器所繪製之圓盤圖未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