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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地下儲槽系統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 ( 111年10月11日)
第 17 條
貯存汽油、柴油並依第三十二條改善完成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

貯存汽油、柴油以外指定物質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應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