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地下儲槽系統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
( 111年10月11日)
第 17 條
貯存汽油、柴油並依第三十二條改善完成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
貯存汽油、柴油以外指定物質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應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