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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地上儲槽系統及貯存容器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 ( 111年10月11日)
第 21 條
地上儲槽系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前條規定進行監測:
一、儲槽可隨時以目視檢查底部。
二、輸送設備可隨時以目視檢查且周圍未直接接觸土壤及地下水環境。
三、儲槽或輸送設備定著於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