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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地上儲槽系統及貯存容器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 ( 111年10月11日)
第 22 條
地上儲槽系統以密閉測試方式進行監測者,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依下列頻率監測:
一、儲槽:每三年一次。
二、輸送設備:每年一次。

前項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得進行污染調查,以研判是否有污染洩漏情事:
一、儲槽:一小時壓力變化率大於○.○一公斤/(平方公分.小時)及自動壓力記錄器所繪製之圓盤圖未密合,或滲漏率大於○.三七八公升/小時。
二、輸送設備:一小時壓力變化率大於○.一公斤/(平方公分.小時)及自動壓力記錄器所繪製之圓盤圖未密合。

第一項之儲槽密閉測試,其實施方式及頻率得依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外部及內部檢查替代之,並依該檢查結果作成第一項監測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