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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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地上儲槽系統及貯存容器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
( 111年10月11日)
第 26 條
地上儲槽系統之下列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
一、依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每月巡檢紀錄。
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總量進出管制紀錄。
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之監測紀錄。
貯存容器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每月巡檢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