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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10月11日)
第 31 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第七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相關設施與設備及申報查核業務,得委託相關管理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