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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 100年10月21日)
第 16 條
事業取得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同意函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變更、歇業之登記。逾期者重新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但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