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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 100年10月21日)
第 7 條
第三條所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評估範圍,應以事業用地全部範圍執行規劃。但僅變更事業用地範圍者,應針對事業用地中擴增或縮減之範圍執行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