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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 105年01月22日)
第 4 條
參加人數逾第二條第二項適當地點之可容納人數,主持人為力求各方意見得以均衡表達,得請鄰近居民或各團體推派代表進入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