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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作業辦法  ( 101年10月22日)
第 10 條
執行單位接受本署補助款,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署核准後方得為之。

本署得隨時派員考核執行單位之實際執行情形,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及追繳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專案主持人停止本辦法之補助一年至五年。

執行單位接受本署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署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