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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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 102年04月24日)
第 4 條
進行控制場址初步評估及污染場址處理等級評定時,如有二項以上污染物項目達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所有污染物項目均應納入評估,作為判定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