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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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 102年07月15日)
第 3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少每五年應定期檢測所轄水體之底泥品質一次。
前項檢測作業應於每年枯水期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