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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第 三 章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 ( 106年11月29日)
第 13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