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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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第 三 章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
( 106年11月29日)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