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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第 三 章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 ( 106年11月29日)
第 16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