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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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第 四 章 環境教育推動及獎勵
( 106年11月29日)
第 21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