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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第 四 章 環境教育推動及獎勵 ( 106年11月29日)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科技部、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