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環境教育法   第 二 章 環境教育政策 ( 106年11月29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