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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7年10月25日)
第 13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指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之所屬員工,且從事督導或實際執行環境保護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