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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7年10月25日)
第 6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執行成果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工作項目摘要。
二、執行現況及績效。
三、分析檢討。
四、未來策進事項。

前項執行成果報告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公開於各級主管機關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