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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 112年08月11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設施場所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
二、申請人名稱、負責人姓名。
三、核發機關。
四、核准日期、字號。
五、有效期限。

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陳列於設施場所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