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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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 112年08月08日)
第 8 條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環境教育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
三、核發機關。
四、核可事項。
五、核准日期、字號。
六、有效期限。
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陳列於環境教育機構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