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 112年08月11日)
第 1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其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前項人員因故未能參加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延訓。
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調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