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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 112年08月11日)
第 3 條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分為下列專業領域:
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二、氣候變遷。
三、災害防救。
四、自然保育。
五、公害防治。
六、環境及資源管理。
七、文化保存。
八、社區參與。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