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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 100年12月27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三款補(捐)助之對象及項目如下:
一、向本署申請認證為設施場所者,補(捐)助其與認證有關之費用。
二、已取得設施場所認證者,補(捐)助其辦理環境教育有關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