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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 112年10月24日)
第 13 條
參選者依第十條獲得獎勵後,其再次參選之限制如下:
一、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二、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