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 112年10月24日)
第 14 條
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獎,並透過新聞、網路、觀摩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事蹟。
前項獲獎對象,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